Metrica Partners Pte. Ltd.
1 Raffles Place
#10-63 One Raffles Place Tower 2
Singapore 048616
2026年6月10日
經電子郵件寄送(investor@wuspc.com)並以掛號郵件寄送
受文者: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公鑒
(敬請發言人呂淑芬副總經理,暨代理發言人陳其男先生 轉陳)
地址:臺灣高雄市楠梓區開發路37號
主旨:謹就貴公司股價長期大幅折價於淨值、資本配置政策,以及貴公司作為上市公司之投資人溝通義務,請求與董事會進行溝通。
敬啟者:
本基金管理人謹代表旗下投資基金致函。各該基金為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「貴公司」)已發行股本約1.5%之實質受益持有人,此一持股係我方逐步建立並擬長期持有。我方為長期股東,本於善意致函,惟對相關事項抱持高度且日益升高之關切。
過去數週以來,我方曾多次透過貴公司指定之投資人聯絡窗口——以電子郵件寄至 investor@wuspc.com,並以電話撥打 +886-7-3612116——請求就貴公司之營運狀況及資本配置政策進行討論。我方迄未獲得任何形式之回覆。對於一家臺灣證券交易所(TWSE)上市公司而言,持續未透過其自行公告之投資人關係窗口回應主要股東,並非僅屬輕微之行政疏失;其本身即構成公司治理上之缺失,亦與貴公司作為上市公司所負之義務(詳如後述)有所扞格。本函係正式之升高處理。
核心問題:股價近乎長期、極端地折價於內含價值
貴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較其每股淨值折價約 80%——此一折價幅度極為罕見,貴公司迄今從未就此提出任何說明。
此一折價,以單一資產最能清楚凸顯。據我方理解,貴公司透過其境外子公司架構(包括英屬維京群島(BVI)及香港之中間控股公司),持有 滬士電子(昆山)有限公司約11.3%之經濟權益,該公司歷來一直是貴公司透過認列股利而取得盈餘之主要來源。截至2026年6月8日,滬士電子(昆山)之市值約達 人民幣2,600億元以上(約合新台幣1.2兆元)。據此,11.3%之權益所對應之指示性市值 遠逾新台幣1,300億元——為楠梓電自身總市值(約新台幣300億元)之數倍。
直言之:單就貴公司所持已上市之滬士電子(昆山)股權,其市值即似乎已超過楠梓電全部市值之四倍以上。此意味市場目前對貴公司所擁有之其餘一切資產——包括其營運中之PCB本業、現金與有價證券,以及不動產——所給予之評價竟低於零。對此,貴公司未曾向股東提出任何合理之說明。
此正是臺灣主管機關已開始直接針對處理之情形。臺灣證券交易所於2024年宣布推動一項 「企業價值提升計畫」,並納入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》,引導公司揭露股東價值相關資訊及關鍵指標,且 明確將股價淨值比納入造市獎勵措施——此即臺灣對應於日本與韓國「價值提升(value-up)」改革之版本。一家以透視(look-through)淨值計算僅約0.2倍交易之公司,正是此等改革所欲處理之典型對象。
我方期待貴公司回應之具體關切事項
- 資本配置架構與淨值折價。 相對於其獲利能力,貴公司之股利政策明顯偏於保守。2024會計年度之配息率約為 6%(擬議現金股利每股僅新台幣0.5元);2025會計年度雖申報每股盈餘達新台幣13.38元,董事會卻僅擬議發放股利新台幣2元——配息率僅15%。其所宣稱之理由為「保留投資銀彈」。股東有權追問:其架構為何?所保留之資本投向何處、報酬率為何?又為何在股價僅及資產價值零頭之際,未曾透過買回庫藏股將任何資本返還股東?持續高達80%之折價,與一個積極管理價值落差之董事會並不相符。
- 滬士電子(昆山)股權與已宣布之H股上市。 2025年9月19日,滬士電子(昆山)宣布規劃進行 H股(香港)上市。我方要求貴公司明確說明此舉對楠梓電透視持股權益之影響、是否考慮任何稀釋或重組安排,尤其關鍵者:楠梓電之少數股東——相對於控制家族——是否、以及如何能分享此項資產之價值。 貴公司亦應說明,為何從未採行任何能為全體股東實現此項價值之方案(例如股利實物分配、部分變現,或將所得價款返還股東)。
- 關係人交易與利益一致性。 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》(第17條)要求上市公司與其關係人及股東間之財務與業務往來,應依 公平、合理之常規交易條件為之,並禁止非常規交易及不當之利益輸送,且重大關係人交易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向股東報告。鑑於楠梓電集團內部交叉持股與公司間關係錯綜複雜,我方期待貴公司就所有重大關係人安排,以及確保少數股東不致相對於控制股東而受不利對待之控管機制,提出清楚之說明。
- 治理、控制權與接班。 繼集團創辦人於2024年4月辭世後,股東亟需就控制權結構、董事會之職能與獨立性,以及接班安排取得透明資訊。該守則開宗明義(第2條)即揭示 保障股東權益 之義務,並要求(第21條)採行公平、公開且鼓勵股東參與之董事選舉程序。我方關切貴公司是否主要係為其控制股東之利益、而非全體股東之整體利益而經營,並期待董事會以具體事證證明事實並非如此。
- 投資人溝通。 貴公司似乎 每年僅召開一場投資人說明會(最近一次為2025年12月由券商主辦之線上說明會),對其外國股東所提供之英文揭露有限,且——一如我方親身經歷所示——並未透過其公告之投資人聯絡窗口確實回應。此與臺灣證券交易所現正積極推動之互動標準尚有落差,包括依 《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》 及其對發行人與投資人對話之鼓勵。
我方之請求
我方請求貴公司於 本函發出後十(10)個營業日內,且無論如何應於2026年6月12日股東常會召開之前,安排與高階管理階層——並鑑於議題性質,最好能有一位獨立董事——進行電話會議或會面,討論下列事項:
- 貴公司目前之營運狀況與展望;
- 其資本配置架構、股利政策,以及保留資本而不予返還之理由;
- 其就淨值折價約80%所採行之政策(如有),包括任何回應臺灣證券交易所前述措施之「價值提升」計畫;
- 3% 滬士電子(昆山)權益之處理、所擬議H股上市之影響,以及少數股東將如何分享該價值;
- 重大關係人交易,以及保護少數股東之防範機制;以及
- 貴公司就提升投資人溝通之頻率、回應性與可及性(包括英文)所訂之計畫。
權利保留
我方甚願進行建設性之對話,亦本此精神致函。惟我方欲明確表示,對於臺灣上市公司股東所得採行之各項途徑,我方知之甚詳。此等途徑包括:提出股東提案並於股東常會中直接提出相關事項;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》 之保護,以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之爭議調處與訴訟機能;以及 《公司法》 賦予符合資格股東之權利——包括持股逾相關門檻之股東得提出正式提案、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帳冊及業務,並就董事違反其義務之行為對其追究責任。本管理人所管理之基金持有貴公司約1.5%股權,已逾上開若干權利所適用之1%門檻;且我方已準備好於適當時與其他少數股東及機構股東協同行動。
我方衷心期盼上開各節均無付諸實行之必要。最簡單之途徑,即為貴公司履行一家治理良善之上市公司理應為之常規之事:回應其股東,並對外說明。
敬請貴公司確認收到本函,並儘速回覆,提議前述電話會議之時間。
順頌
時綏
Damian L. Edwards
投資長(Chief Investment Officer)
Metrica Partners Pte. Lt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