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.06.10

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: 謹就貴公司股價長期大幅折價於淨值、資本配置政策,以及貴公司作為上市公司之投資人溝通義務,請求與董事會進行溝通。

Metrica Partners Pte. Ltd. 1 Raffles Place #10-63 One Raffles Place Tower 2 Singapore 048616

2026年6月10日

經電子郵件寄送investor@wuspc.com並以掛號郵件寄送

受文者: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公鑒 (敬請發言人呂淑芬副總經理,暨代理發言人陳其男先生 轉陳) 地址:臺灣高雄市楠梓區開發路37號

主旨:謹就貴公司股價長期大幅折價於淨值、資本配置政策,以及貴公司作為上市公司之投資人溝通義務,請求與董事會進行溝通。

敬啟者:

本基金管理人謹代表旗下投資基金致函。各該基金為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「貴公司」)**已發行股本約****1.5%**之實質受益持有人,此一持股係我方逐步建立並擬長期持有。我方為長期股東,本於善意致函,惟對相關事項抱持高度且日益升高之關切。

過去數週以來,我方曾多次透過貴公司指定之投資人聯絡窗口——以電子郵件寄至 investor@wuspc.com,並以電話撥打 +886-7-3612116——請求就貴公司之營運狀況及資本配置政策進行討論。**我方迄未獲得任何形式之回覆。**對於一家臺灣證券交易所(TWSE)上市公司而言,持續未透過其自行公告之投資人關係窗口回應主要股東,並非僅屬輕微之行政疏失;其本身即構成公司治理上之缺失,亦與貴公司作為上市公司所負之義務(詳如後述)有所扞格。本函係正式之升高處理。

核心問題:股價近乎長期、極端地折價於內含價值

貴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較其每股淨值折價約 80%——此一折價幅度極為罕見,貴公司迄今從未就此提出任何說明。

此一折價,以單一資產最能清楚凸顯。據我方理解,貴公司透過其境外子公司架構(包括英屬維京群島(BVI)及香港之中間控股公司),持有 **滬士電子(昆山)有限公司約11.3%**之經濟權益,該公司歷來一直是貴公司透過認列股利而取得盈餘之主要來源。截至2026年6月8日,滬士電子(昆山)之市值約達 人民幣2,600億元以上(約合新台幣1.2兆元)。據此,11.3%之權益所對應之指示性市值 遠逾新台幣1,300****億元——為楠梓電自身總市值(約新台幣300億元)之數倍。

直言之:**單就貴公司所持已上市之滬士電子(昆山)股權,其市值即似乎已超過楠梓電全部市值之四倍以上。**此意味市場目前對貴公司所擁有之其餘一切資產——包括其營運中之PCB本業、現金與有價證券,以及不動產——所給予之評價竟低於零。對此,貴公司未曾向股東提出任何合理之說明。

此正是臺灣主管機關已開始直接針對處理之情形。臺灣證券交易所於2024年宣布推動一項 「企業價值提升計畫」,並納入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》,引導公司揭露股東價值相關資訊及關鍵指標,且 明確將股價淨值比納入造市獎勵措施——此即臺灣對應於日本與韓國「價值提升(value-up)」改革之版本。一家以透視(look-through)淨值計算僅約0.2倍交易之公司,正是此等改革所欲處理之典型對象。

我方期待貴公司回應之具體關切事項

我方之請求

我方請求貴公司於 本函發出後十(10**)個營業日內,且無論如何應於2026年6月12****日股東常會召開之前**,安排與高階管理階層——並鑑於議題性質,最好能有一位獨立董事——進行電話會議或會面,討論下列事項:

權利保留

我方甚願進行建設性之對話,亦本此精神致函。惟我方欲明確表示,對於臺灣上市公司股東所得採行之各項途徑,我方知之甚詳。此等途徑包括:提出股東提案並於股東常會中直接提出相關事項;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》 之保護,以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之爭議調處與訴訟機能;以及 《公司法》 賦予符合資格股東之權利——包括持股逾相關門檻之股東得提出正式提案、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帳冊及業務,並就董事違反其義務之行為對其追究責任。本管理人所管理之基金持有貴公司約1.5%股權,已逾上開若干權利所適用之1%門檻;且我方已準備好於適當時與其他少數股東及機構股東協同行動。

我方衷心期盼上開各節均無付諸實行之必要。最簡單之途徑,即為貴公司履行一家治理良善之上市公司理應為之常規之事:回應其股東,並對外說明。

敬請貴公司確認收到本函,並儘速回覆,提議前述電話會議之時間。

順頌

時綏

Damian L. Edwards 投資長(Chief Investment Officer) Metrica Partners Pte. Ltd.